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26日
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依托一流创业孵化人才驱动的核心力量,推动孵化服务模式完成从基础服务到精准赋能、从企业集聚到产业孕育、从链式孵化到生态构建的转变,建成孵化机制创新、服务赋能全面、科产要素融通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五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地)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省级孵化器的初审和推荐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省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标准从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孵化器分为省级标准级孵化器和省级卓越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
第七条 省级标准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鼓励设立专职技术经理人岗位。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
(六)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七)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八)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省级卓越级孵化器除满足省级标准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属性鲜明。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围绕细分领域开展超前孵化。能够联动技术转移机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等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成果评价、验证熟化、场景开发等服务,致力于孵化培育技术水平领先、知识产权密集、发展前景良好的硬科技企业。
(二)资本运作高效。单独运营或联动不低于300万元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上年度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以及通过知识产权、房屋租金、孵化服务费等作价入股投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三)专业人才汇聚。由拥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人才牵头,带领一支具有科学家思维、工程师技术、创业者韧性、投资人眼光、管理者智慧、产业链资源的一流创业孵化团队,能够联动省内外创新资源和人才开展深度孵化。
(四)平台功能完善。构建开放式服务支撑平台,深度协同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精准导入项目筛选、早期投资、知识产权、工业设计、供应链及产业链资源等关键要素,为科技企业提供全过程创新、全链条加速、全周期赋能服务。近两年累计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20%。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
(一)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四)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超过2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机构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地)科技局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和公示,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市(地)科技局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确认为省级孵化器。
第十二条 省级孵化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扶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级孵化器应先具备省级孵化器资质。
第十三条 省级孵化器应按统计相关要求,通过指定平台填报统计数据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省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报告。经市(地)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评审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省级标准级孵化器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对省级卓越级孵化器每3年进行复核,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省级标准级孵化器、复核不通过的省级卓越级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重点提升项目筛选、孵化培育、资源对接等专业服务能力,精准识别并有效整合技术、人才、资本、市场等核心创新要素,积极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整体孵化效能。
第二十条 各市(地)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开展跨区域、跨领域的协同创新和开放合作,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推动技术和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以此构建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孵化协同网络,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协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原有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黑科规〔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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