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石家庄11月27日电 11月26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截至今年上半年,河北全省民营经济主体总量889.8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7.9%。前三季度,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近2.27万亿元,占GDP比重达63.8%,拉动全省经济增长3.5个百分点,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条例》共9章70条,主要围绕市场公平准入和公平参与竞争、破解融资难问题、继续优化营商环境等,有针对性作出制度设计,填补了我省民营经济领域专项立法空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李丹介绍。
《条例》立足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机制,特别针对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存在的隐性壁垒,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必招项目和政府采购实行“双盲”评审,特别是明确禁止“以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必要条件限制本地区外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商品、服务进入本地”等5种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和“要求购买指定软件作为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条件”等10种公共资源交易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这些都是民营企业家最关心、最头疼的问题。”李丹举例道,在招投标环节,部分甲方会提出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成立年限等“隐形”条件,无形中将部分技术实力过硬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排除在外。《条例》扫清这类长期存在的“隐性壁垒”,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开展竞争。
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破“潜规则”,还要立“显规则”。为此,《条例》规定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调平等获取土地供应、碳排放配额分配、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民营经济主体能更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为民营企业打开广阔产业空间,释放多重机遇。
《条例》着力破解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方面增加资金获得来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拓展抵押质押物范围,禁止变相提高融资成本;支持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直接融资。另一方面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和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保险机构推广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还建立常态化“政银企”交流对接机制,优化授信评价机制,加强金融产品供需对接和公共数据供给,推动企业更多更便捷地获取资金支持。
在产业引导方面,《条例》明确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引导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支持改造升级传统产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重点特色产业集群;在科技创新方面,《条例》完善创新政策和科技项目形成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技术研发、建立创新联合体,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和共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转化为标准。
《条例》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强调政策的稳定性和协调性,优化政策执行和信息发布机制,增加企业破产、纠纷化解、涉外风险应对等服务供给,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普遍实施停产停业,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推动政府履约践诺、清理拖欠账款,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政府督查和人大监督,多措并举回应群众呼声、优化发展环境。
此外,《条例》特别加大和加密法律责任设置,针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置市场准入壁垒、干预企业自主决策、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违反账款支付和履行合同规定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作了衔接,避免“有规定难落实”的情况发生。(祝龙超、高志轩、梅 晓)